3、被保障人未经本市二、三级医院、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会认可的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者;
4、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、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、作弊行为;
5、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,或医疗期间拒绝接受治疗(检查),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。
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有第十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,市职保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。
第十二条 不属于本保障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,市职保会不承担支付重大疾病保障金的责任。
第十三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,市职保会不负给付意外伤害全残和身故保障金的责任:
1、被保障人在参保之前或保单生效日之前已遭受意外伤害;
2、残疾程度鉴定未达到本保障第七条界定的残疾程度;
3、受益人对被保障人的故意杀害、伤害;
4、被保障人因疾病及自杀行为;
5、被保障人猝死;
6、被保障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;
7、被保障人因犯罪或拒捕行为;
8、被保障人因斗殴、醉酒、故意自伤所致事故;
9、被保障人因服用、吸食、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所致事故;
10、被保障人因酒后驾驶、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所致事故;
11、被保障人因流产、分娩、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所致事故;
12、被保障人因未遵医嘱,私自服用、涂用、注射药物所致事故;
13、被保障人因进行潜水、滑雪、滑冰、跳伞、攀岩、蹦极、摔跤、武术、赛马、赛车、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探险活动所致事故;
14、战争、军事行动或动乱;
15、核爆炸、核幅射或核污染;
16、被保障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(HIV显阳性)期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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